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单红军:为航运的现代化治理和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栏目:新闻资讯 发布时间:2026-01-29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不断深化涉外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何以构建更加开放完备的法律体系?为航运治理体系现代化和航运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哪些坚实法治保障?本栏目特邀大连海事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单红军撰写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2025年10月2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海商法)正式颁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对1993年海商法(以下简称现行海商法)的修订是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紧扣建设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时代使命,以高水平制度规则为航运治理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为目标,在充分总结我国过去三十余年航运业高速发展的成功经验及海事司法审判的优秀成果,同时参考相关国际公约或规则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系统性、根本性重塑。如果说现行海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法律移植”,那么新海商法的主要特征就是“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新海商法不仅标志着新时代中国特色航运法治理论与立法实践迈上新台阶,而且也标志着我国海商法的发展进入“自由王国”。

  现行海商法在我国过去三十余年港航业快速发展和取得的系列成就中功不可没。现行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座重要的法治里程碑。该法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恰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起步阶段。立法者在当时历史条件下,遵循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及参考国际惯例原则,成功构建起既符合我国实际、又有助于融入国际格局的海商法律体系,现行海商法在当时被赞誉为“最与国际接轨的一部法律”。

  三十余年来,现行海商法犹如指引航程的灯塔,在规范海上运输关系与船舶关系、保护航运贸易各方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基石作用。不仅有力促进了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也为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物流供应链的安全稳定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数据显示,我国已连续多年稳居全球货物进出口贸易首位,港口货物与集装箱吞吐量稳居世界前列,已成为第一船东大国,这一系列辉煌成就的背后,现行海商法功不可没。

  对现行海商法进行修订是我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习深刻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全方位、开创性的历史成就,发生了深层次、根本性的历史变革。目前,我国已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货物贸易大国、第一航运资产大国。随着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对航运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囿于立法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现行海商法与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之间的适应性矛盾逐步显现,该法已不能适用于航运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一些活动,航运新技术新应用领域出现了规则漏洞。一方面,数字中国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数字经济浪潮深刻重塑了航运业态。电子提单、区块链单证等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已在航运实践中成为新常态,然而原有法律框架在应对这一趋势时显现出明显的规制滞后与制度供给不足,数字实践与法律规则之间的“代差”,客观上限制了航运业数字化转型的纵深空间和速度。另一方面,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部署,“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现了从局部工作到全局性、战略性使命的历史性跃升。现行海商法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制度缺失无法满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高质量法律规则保障的需要。

  与此同时,自1993年7月1日现行海商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系列国际海事新立法如《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相继出台,这些国际海事新立法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海商法保持与国际规则“同频”带来挑战。此外,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和航运合作日益深化的背景下,尽快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成为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项紧迫任务。

  置身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这一时代坐标,在习法治思想和习外交思想的指引下,通过修订现行海商法来完善海商法律体系,不仅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而且是我国深度参与并引领全球海洋治理、航运治理的关键举措,更是我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新海商法的制度设计顺应了我国航运治理体系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新海商法由16章310个条文组成,与现行海商法相比,新法不是仅增加32个条文、增设1个“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的简单内容扩充,而是着眼于我国航运治理体系现代化,以保障我国航运业的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对现行海商法的一次系统性、全局性的制度创新和重塑。

  一是护航蓝色生态,筑牢美丽中国法治屏障。新海商法用专章构建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将《1992年国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制度设计引入并延展适用于国内船舶油污,以强制保险提供赔偿保障,并辅之货主摊款构建的赔偿基金机制。此外,新海商法还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转化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传统海事法律制度规则。这些规则共同构建起一个以“预防为主、严格责任、多元救济”为内核的全方位的海洋生态环境法治保护体系,这是生态文明建设在海商法立法领域的具体实践。

  二是顺应数字变革,助力航运新质生产力发展。新海商法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其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增设的“电子运输记录”专节,从法律层面确认了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的同等效力。新海商法秉持技术中立及功能等同原则,赋予电子单证与纸质单证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包容姿态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应用预留制度空间;通过构建明确的电子单证签发、流转与认定规则,有效破解长期制约航运及贸易效率的纸质单证瓶颈,将显著降度易成本,有力提升我国在全球航运及贸易竞争中的规则优势与效率优势。新海商法的这一制度突破不仅为航运数字化转型夯实规则根基,更彰显以法治推动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战略远见,充分体现了新海商法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三是坚持人民立场,筑牢权益保护的法治根基。对现行海商法的修订积极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将保障民生、维护公平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海商法在海上运输旅客权益保护方面,大幅提升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辅以强制保险机制,更加充分地保护旅客的权益;在船员权益方面,明确其劳动合同权利,用法律明文规定为船员的权益保护夯实制度根基;在海事责任限制限额方面,综合考虑新时代加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我国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及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对于各类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加以适当提高,为受害者提供更充分的救济;在对外反制方面,创造性增设反制条款,为维护我国航运业的正当利益、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构筑一道强有力的法律防线。

  四是实现国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准一体化,服务新发展格局。新海商法一个最重要的突破是最大程度上实现国内海上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一体化。现行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新海商法将我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纳入调整范围,除在责任基础、船舶适航义务、迟延交付认定和免责事项等方面保留差异外,新法将国内海上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则体系统一。提单这一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单证,将因新海商法的规则体系“准统一”进入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和国内贸易领域,进而有力促进我国国内货物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五是完善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彰显制度自信。新海商法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规则上的全面完善,是我国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成果。新海商法中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强制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可在坚持国际法原则基础上有力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保留了必要空间;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在非登记情况下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和船舶留置权适用被留置地法律的规定,可有力保护我造船厂的权益,促进我造船业的健康发展。新海商法第十五章的这些制度设计与该章其他制度共同建构起一个既遵守国际条约、又能有力维护我司法主权的海事海商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体系,是新时代我国涉外航运法治建设成就的集中体现。

  对现行海商法的修订是一次凝聚众人智慧、汲取实践经验的重大立法实践,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标志性成果。在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实务界立足行业实际、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学术界聚焦理论前沿、提供重要学理支撑,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

  新海商法作为我国航运治理体系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坚实法律基础,以规则统一凝聚发展合力,以数字赋能助力产业变革,以人文关怀诠释治理温度,以开放合作对接国际规则,不仅是我国建设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的重要制度保障,更是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乃至引领全球海事规则不断演进的里程碑。

  2025年是确立习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五周年。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集中展现在习法治思想引领下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成效,人民法院报二版开设重要评论栏目“学思践悟习法治思想•前沿法评”。本栏目立足时代前沿、法治前沿,聚焦党中央最新决策部署和习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要求,紧密结合国家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工作部署、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等,邀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及时撰文进行评论发声,大力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正能量,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汇聚智识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敬请关注!